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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两家企业发放的年终奖可否都适用单独计税

  • 发布时间:2024-03-19

收到两家企业的年终奖是否都可以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第三天规定,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4年1月15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4年1月①》第4问“我在多家公司有任职,收到多家公司发放的多笔年终奖,都可以适用单独计税政策吗?”答复如下,不可以。对于在多家单位分别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在一年取得多次奖金的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在年度汇算时,可选择其中一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其余笔均需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也可以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综上,收到上述两家企业的年终奖不可以都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在年度汇算时,可选择其中一笔奖金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另一笔奖金需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也可以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